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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基本資料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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喬丹公司是我國福建一家專門從事體育用品生產的公司,該公司于20世紀90年代起先后注冊了中文“喬丹”以及拼音“QIAODAN”等多個商標。雖然這家公司和體育明星喬丹毫無關聯(lián),但造成消費者誤解的情況卻不假。
2012年,美國籃球明星喬丹以喬丹公司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姓名權等為由,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,但商評委認為異議無效,并允許該商標繼續(xù)使用。而后喬丹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訴訟,在一審維持裁定、上訴又被駁回的情況下,2015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。
如今,隨著最高法院公開宣判,“喬丹”商標被判侵權應予撤銷,這場持續(xù)4年的商標權之爭終于暫時畫上一個句號。該案件也成為商標維權案例的典型。
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(guī)定: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(xiàn)有的在先權利。”這種在先權利主要包括肖像權、姓名權、著作權、專利權等。與其他幾種權利相比,人們對姓名權的保護意識相對薄弱。由于名人的姓名往往蘊含著巨大的商業(yè)價值,加之商標行政糾紛中涉及在先姓名權保護的標準和條件一直不明確,一些小企業(yè)為了快速占領市場,故意鉆法律縫隙。
本案中,中國喬丹公司并不承認侵權,堅稱“Jordan”在外國是個普通姓氏,中文“喬丹”及拼音“QIAODAN”無法與邁克爾·喬丹建立一一對應的關系。
根據民法通則,公民享有姓名權,有權決定、使用和依照規(guī)定改變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盜用、冒用?,F(xiàn)實中重名現(xiàn)象很常見,一般情況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,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。不過,當某一自然人的姓名具有較高的知名度,能夠使社會公眾將該名稱與該自然人之間建立特定的聯(lián)系,則該名稱就應作為姓名權的客體受到保護。
喬丹雖是個常見的姓氏,但對于公眾來說,一提到這個名字首先想到的就是“飛人”喬丹。尤其是將喬丹注冊為體育用品商標,更會引發(fā)公眾混淆或誤認。在上海、北京開展的一項調查顯示,當被詢問“您認為邁克爾·喬丹與喬丹體育有關系嗎”,至少7成受訪者誤以為邁克爾·喬丹是該公司代言人或存在其他聯(lián)系。在未經喬丹本人許可授權的情況下,喬丹公司擅自將“喬丹”申請注冊為商標,對其姓名權造成損害,應當依法予以撤銷。
相類似的案件還有很多,比如著名體育明星“寧澤濤”被傳申請注冊商標,而這一申請并未經過寧澤濤本人的同意。
商標的價值就是企業(yè)品牌的價值,一個企業(yè)如果成功地經營好了自己的品牌,那么,商標就會變得“值錢”,而商標,是一條能讓人最快記住一家企業(yè)的捷徑,也是一條保護企業(yè)形象和價值的捷徑。
對于企業(yè)來說,使用名人姓名注冊商標,雖然可以暫時“背靠大樹好乘涼”,享用名人效應帶來的品牌溢出價值,但在法治社會和知識產權時代,投機取巧終究不如穩(wěn)扎穩(wěn)打的基礎來得長久。鑫彭知識產權還是要提醒您一句,法律意義上的商標注冊是品牌國際化的通行證。如果沒有這張通行證,所有為品牌而做出的努力都是為他人作嫁衣。而您在注冊商標時也應當規(guī)避商標名稱近似或者相同的風險。